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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订单农业”有待规范

“订单农业”有待规范

发布日期:2002-10-28 浏览次数:3965

“订单农业”改善生产方式
辽宁海城主要水稻产区的西四镇,近年来因农药残留超 标,使得水稻出口一直没有机会。去年7月,经鞍山市 第三粮库搭桥,西四镇同日本一家株式会社签订了1500 亩水稻出口合同,由日方提供7500公斤水稻原种,镇里 确保收购品种纯度达100%。日方要求西四镇必须按日 本栽培方式管理水稻,镇里每10天将生产记录及照片传 真到日本,由日方专家进行指导,中方严格执行栽培方 案。如果达不到收购标准,日方有权拒收。
“洋订单”的消息不胫而走,到镇政府前来咨询、学农 技的农民越来越多。经专家论证建议,订单最终落实到 北海、新立两村的优质地块。为给洋订单“保险”,镇 里同500多户农民签订了违约赔偿合同,并向农民承 诺:新品种水稻每亩产值必保720元。
近年来,“订单农业”已发展成为一种农业产销衔接的 重要形式,据初步统计,我国全年各种类型的“订单农 业”面积达2.8亿亩,比上年增加8000万亩。
与此同时,履约率低等问题的出现,也成为阻碍“订单 农业”发展的最大障碍。
订单履约率缘何不高?
农业订单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,签约双方都必须自 觉履行,但当前订单违约现象屡见不鲜。订单违约主要 有两类,一类是购方违约,当订单合同价格远远高于目 前市场价时,商家为避免亏损,拒不履约。另一类是售 方违约,当农产品市场价高于订单合同价时,农民为了 增加收益,借故毁约。
在发展“订单农业”的过程中,某些县、乡政府或村委 会强行“拉郎配”,以政府的名义代替农民与商家签订 订单,然后再通过行政手段落实给农户。当订单得不到 履行时,基层政府常常被夹在商家和农户中间,十分被 动。
在质量标准认定上纠纷主要表现为,履约时商家往往称 农户没有按必需的技术手段种植,导致订单产品达不到 收购要求,因而拒绝收购或压价收购;而农户则指责商 家提供的种子不合格或配套服务不到位,蒙蔽农民,因 而要求商家必须履约。双方为此互相指责,各执一辞, 从而影响了农业订单的兑现率。
还有一些不法之徒打着“订单农业”的旗号,诱骗乡、 村组织或农民与其签订所谓“订单”,借机高价推销低 劣种子、假冒伪劣生产资料,或以收取保证金、抵押金 等方式诈骗农户钱财。
不少订单合同内容不详细,运作不规范,特别是对农产 品的品种、规格、数量、质量和各自应承担的风险、责 任以及权利含糊不清,签约内容缺乏科学性、规范性、 合法性,从而为履行订单埋下了隐患。
专家则认为,主要是部分农户和商家信用观念淡薄;缺 乏相应的政策法制环境;缺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参与 和监督;基层政府动辄“越位”,把“订单量”与实际 销售量、政绩划上等号;农产品市场波动较大;缺乏农 产品质量标准及检测检验体系等。
不规范订单伤农害农
基于以上原因,农业专家提醒,并不是所有的订单都能 签,要谨防以下不规范订单。
一是来路不明的订单。因为这类订单大多刊登在非法出 版的印刷品上,邮寄给致富心切的农民,打着回收产品 的旗号,出售种子、种苗,结果往往是农民将钱款汇出 后便杳无音讯。二是单方面草拟的订单。这类订单是出 售种子、种苗者事先单方面拟好,农户在上面被动签字 无条件遵守,一旦发生纠纷打起官司来,当然对发售方 绝对有利。三是收押金的订单。有的出售种子者以防备 农户违约为由,让农户先交一定数量的合同押金,表面 上是约束签单农户,实际上是对农户设下圈套。四是脱 离实际的订单。因为各地的自然条件和生产水平不同, 在这个地方养殖或种植收入高,在那个地方就可能失 败。五是口头协议。这类订单没有文字记录,一旦市场 发生变化,打起官司无任何凭证。
有关专家还提出,在农民增强市场风险防范意识的同 时,政府部门也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,从法律上保护好 订单的履行,减少不恰当的行政干预。这样就可以最大 限度地降低市场风险、减少农民后顾之忧。
作者:邵文杰 文章来源于:光明日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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